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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4〕7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4〕7号

 

 

 

新政办发〔2014〕7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2.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
                      事件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我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科学、快速、高效应对影响或可能影响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   组织机构
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经服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交通局、农发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动监局、粮食局、环保局、旅游局、县广电中心、通信公司、新宾镇、永陵镇、木奇镇、上夹河镇、南杂木镇、红升乡、榆树乡、县应急办。
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县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附件1)开展工作,同时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办备案。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固定源监管
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定期组织对保护区及上游进行排查,及时彻底清除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和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准保护区内农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采选矿等高风险污染源企业,要制定搬迁或关闭计划,限期完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清除、搬迁、关闭完成前,要强化环境监管,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矿山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源企业环保档案、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区内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推进有机农业,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的监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3.1.2 流动源监察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危化品运输管理工作,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易泄露危险品的车辆穿越保护区。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指令,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程监控,确保安全。
3.2预警
3.2.1信息监测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省、市对口单位指导下开展保护区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2)加强环保、水务、城建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资源共享。遵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发现保护区水质、水量指标异常立即向县领导小组报告。由县领导小组按程序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3.2.2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见附则)相对应,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表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危重可能引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省、国务院发布。
3.2.3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按照规定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领导小组。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及时公告避免、减轻危害的通知;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或接触预警。
4.   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分别由市、省、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县领导小组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1.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由省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Ⅰ级响应程序,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保护区县、市启动Ⅳ、Ⅲ级响应程序,内容如下:
(1)建立上、下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开展或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调集救援物资和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按规定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5)向市、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通报保护区水库供水城市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准备。
(7)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
4.2.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县环保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县环保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重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保护区乡镇政府及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县领导小组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3应急处置
4.3.1应急处置原则
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市际、县际、军地、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4.3.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保护区各乡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参考。
4.3.3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地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位和频率,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4应急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可采取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通过各种媒介告知事故周边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污染导致的疾病、疫病进行应急处理;
(3)通知有关乡镇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4)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对口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或请求支援。
4.4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由县政府负责相应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出入事发地点的规定。
4.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场所。
4.6应急终止
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按相应级别,由县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县领导小组会同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负责。
5.2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由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县政府承担。
5.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保护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强制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保护区内各乡镇政府,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联络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沿途的各乡镇和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要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依托消防部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保护区内乡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6.4技术及专家保障
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及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信息报告和有关应对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本应急预案,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6经费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保护区内各乡镇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县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7.   附则
7.1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苏子河穆家水库坝下(输水隧洞出口)至大伙房水库,具体划分结果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穆家水库坝下至苏子河入大伙房水库入库口67km河道以内的水体和陆地,面积为3.9km2。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河道两侧外延100m的区域,长度同一级保护区河长,面积为12.9km2。
7.2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呢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7.2.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保护区内发生的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7.4根据保护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发展、变化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更新的一般时限为三年。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县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县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传达督促落实县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一般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经服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
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隔离、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措施;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监控和抓捕事故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安置,做好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社会救援处置工作。
财政局:负责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县级应急能力建设、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政府决定退出的矿业权,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承担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专项防治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保护区水质污染。
环保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县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提出科学的意见建议;承担指导编制、评估、修订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城建局:会同县水务局指导用水乡镇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并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取水口进水水质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
交通局: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县政府或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农发局: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水务局:负责调水通道、水量和流向情况的监测,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提供水污染应急救援所需水文资料和机具设备支持;当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及时发布饮用水安全警报,配合县城建局指导用水乡镇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植物资源、林业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卫生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广电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处置期间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安监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动监局:负责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兽药销售、使用情况以及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实施监管。
气象局:负责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的气象参数。
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通信畅通。
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应急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调查组。
1.应急专家组:由县领导小组牵头,城建局、水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灾害损失和生态修复方案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提出保护区水质安全保障中长期规划建议。
2.应急监测组:由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城建局、卫生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对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为现场指挥部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发展趋势,提供精确数据,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议。
3.应急处置组:由公安局、消防队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城建局、卫生局、安监局、动监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控制污染源,清除污染物,调水引流,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监控水质,防治水污染导致疾病。
4.应急保障组:由公安局牵头,财政局、交通局、民政局、通信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物资与应急经费保障,隔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和通信畅通。
5.应急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广电中心协助。
主要职责: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县领导小组牵头,公安局、城建局、水务局、卫生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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