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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进农村
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浏览:20096次'时间:2022年1月13日

电商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附件

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电子商务的建设和管理,构建电子商务场诚信体系,促进我电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

  凡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制度的调整和约束。

第三条  各乡()人民政府、级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促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应出台具体的财税、场监督管理、金融等奖惩措施支持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

第四条  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本制度的宣传、实施和督查。并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对电商经营主体实施信用评价。

第五条  鼓励、支持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商企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商经营主体近3年内的信用信息征集,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评级、金融借贷、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专利申报和违法记录等情况,个人的网店(微店)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消费记录、金融借贷、纳税和违法记录等。

信用档案实行半年一更新,电商经营主体有义务按照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如实上报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真实性排查。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等级

第七条  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电商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评价工作开展时间为每年3月,评价对象为辖区内经营主体,评价内容为上一年度企业(个人)信用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级别。对不如实上报信用信息的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评级为“差”,评标准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3.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拥有至少1项自主知识产权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5.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6.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持续盈利。

7.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场发展前景。

(二)信用等级评价为“良”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

3.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5.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6.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持续盈利。

(三)信用等评价为“一般”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

2.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3.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上年度内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四)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信用评价等级为“差”: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3.上年度内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法行为。

5.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上年度内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第四章  信用公开及复议

第九条  各经营主体的信用等评价结果在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网站公示7个工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内,经营主体可对评价结果申请重新评价并提供其他能证明经营情况良好的材料。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请主体进行再评价。经营主体对二次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果,该结果为最终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由场监督管理局将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的经营主体,享有本年度相应政策扶持、政府采购优先申报和税收减免绿色通道服务,金融信贷等级提升2级,本年度融信贷度提升20%。

第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良”的经营主体,享有本年度相应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绿色通道服,金融信贷等级提升1级,年度金融信贷度提升10%。

第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差”的经营主体。列入国家信用体系黑名单,由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撤销本年度享有的各类政府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停发并追回本年度政府发放的各类优惠和补贴,降低全信贷评价等次和信贷额度。情况特别严重的,给关停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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