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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进农村 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浏览:3998次'时间:2021年8月16日
电商办发〔2021〕2号
县工信局、项目承办企业: 为有序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现将《新宾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工信局及项目承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县镇村三级服务中心、站点配备设备、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配备设备和溯源体系等配备的所有设备。 第四条 县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县级服务中心配备设备、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配备设备、镇村两级服务站点和溯源体系配备设备的登记入账。项目承办企业对配备的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工信局。 (二)负责项目承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照新宾县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项目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否则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工信局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七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已达报废标准或未达报废年限但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资产管理员查明原因后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依照《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四章 资产统计 第十九条 工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档案,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条 工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信局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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