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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进农村
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浏览:3998次'时间:2021年8月16日

电商办发20212号


 

县工信局、项目承办企业:

为有序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现将《新宾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新宾满族自治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工信局及项目承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县镇村三级服务中心、站点配备设备、级物流配送中心配备设备和溯源体系配备的所有设备。 

第四条 县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级服务中心配备设备、物流配送中心配备设备村两级服务站点和溯源体系配备设备的登记入账。项目承办企业对配备的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工信局

(二)负责项目承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照新宾县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工信局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项目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资产的使用管理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十三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资产处置

十五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否则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十六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工信局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已达报废标准或未达报废年限但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资产管理员查明原因后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依照《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资产统计

十九 工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档案,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二十 工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 财政部门、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十二 财政部门、工信局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十三 财政部门、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 则

二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二十五 本办法由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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