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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县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 【规范性文件】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规章】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规】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规范性文件】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县司法局 | 1、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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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进行审查。 2、审核责任:对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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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扣减、拒绝支付和侵占、截留、挪用办案补贴。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对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后,提交符合要求的卷宗材料后,申请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2、支付责任:经过审核后,填写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申请单,经过财政局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至办案人员预留的银行账户。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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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补贴。2、支付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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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补贴。2、支付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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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奖励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2、将受理结果审核后转报至奖励机关。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
7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2、将受理结果审核后转报至奖励机关。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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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县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和奖励。2、将受理结果审核后转报至奖励机关。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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