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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的公示
浏览:32318次'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的《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如对该收费标准有意见的,请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至新宾县发改局邮箱,邮箱为:xbxfgjbgs@163.com .

公示期为15天,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11日。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抚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抚发改发[2018]19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作为国有资产(资源)出租、出让,本着低收费原则,要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

露天简易停车场收费按照露天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按照车次收费,即:摩托车2元/次、小型车3元/次、中型车4元/次、大型车5元/次。

对封闭管理,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计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计时收费设施,安装智能化计时收费和监控设施。不分昼夜和车型,停车不超过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即收费1小时2元,连续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名称、类别、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同时提供收费票据。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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