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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新宾县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公告
浏览:13059次'时间:2015年10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15号)文件精神,2015年9月1日我县3所县级医院新宾县人民医院、新宾县中医院、新宾县第二人民医院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时根据抚顺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抚价发〔2015〕21号)文件要求,对3所县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诊查费
       1、普通门诊诊查费8元/次,中医辨证论治加收4元/次。
       2、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12元/次,中医辨证论治加收6元/次 ;主任医师16元/次,中医辨证论治加收8元/次。
       3、急诊诊查费12元/次,中医辨证论治加收6元/次。
       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25元/日,中医辨证论治加收12元/次。        
       5、住院诊查费12元/日,住院中医辨证论治(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中医收取)加收9元/次。
    (二)普通病房床位费
       1、新宾县人民医院和新宾县中医院:双人间35元/床日;普通间20元/床日。
       2、新宾县第二人民医院:双人间30元/床日;普通间15元/床日。
    (三)护理费
       1、新宾县人民医院和新宾县中医院:Ⅰ级护理22元/日、Ⅱ级护理16元/日、Ⅲ级护理10元/日。
       2、新宾县第二人民医院:Ⅰ级护理10元/日、Ⅱ级护理7元/日、Ⅲ级护理4元/日。
    (四)手术费
       1、新宾县人民医院和新宾县中医院:在现行基准价格基础上按上浮10%的幅度调整。
       2、新宾县第二人民医院:按现行基准价格执行。
上述项目价格(诊查费除外)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综合改革医院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并报县物价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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