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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县环保局制定《新宾满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浏览:2397次'时间:2017年3月30日
    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抚顺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环保局组织拟定了《新宾满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通过全面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现已按程序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定》明确指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绿色发展的原则,形成抓发展的抓环保,抓产业的抓环保,抓建设的抓环保的工作格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环境保护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相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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