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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今年再提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浏览:4656次'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今年3月末我市在省内率先下发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如下:市内各区由472元提高到505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435元提高到465元;其他乡镇由378元提高到404元。农村低保调整标准:三县由年人均纯收入2834元提高到3117元;城区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091元提高到3400元。通过这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平均增幅为7%、农村低保标准平均增幅为10%,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工作要求。
  目前,全市共有五保对象5453人,2015年,我市将分散供养标准由4093元提高到442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5468元提高到6124元,并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建立了城市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了成年孤儿各项待遇,建立了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养老补贴制度,实施了农村敬老院院维修改造工作。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全面完成医疗救助提标工作,做好“救急难”试点工作,加强临时救助工作,扩大救助覆盖面。(王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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