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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浏览:6688次'时间:2015年7月8日
办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一经出具,严禁更改!
    一、机构职责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宣传、培训、检查质控和信息监测等业务指导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和本区域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以外签发的工作;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2008年5月后)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证件首发
    1.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证、章分别管理,证件签发双负责、双签字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签发流程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的资料,并做好宣传告知。
    2.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查验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生儿法定监护人须提供佐证材料和书面声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由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信息由领证人填写。
    3.妇幼保健机构为本区域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查验以下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
   (3)新生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见证人证明和新生儿父母(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地点证明材料(接生人员证明);
  (4)领证人填写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签发要求
  (1)使用规范汉字,外籍人士的姓名可使用英文;
  (2)新生儿父母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设定新生儿姓名,姓氏可随父姓或母姓,签发机构根据其申报姓名填写。外籍新生儿姓名可使用英文;
  (3)新生儿分娩信息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重点说明,新生儿分娩信息不得更改!
  (4)新生儿父母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的填写,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的身份证件;外籍护照的须提供由翻译机构译成中文的同等格式的全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新生儿父母为港、澳、台居民的,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 (台)或(港)、(澳);
  (5)新生儿父母“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地址全称;
  (6)对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的,不清楚“出生孕周,体重,身长”等情况的,应在这些项目栏以及接生机构名称,接生人员签字等栏打印“/”等字样;
  (7)“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签字用钢笔或碳素笔;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用章,印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在正面或背面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别管理;
  (9)《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签发机构保留存根。
   咨询电话:55020415                                    咨询人:赵芳   
                      
 
                                                    新宾县妇幼保健站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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