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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903次'时间:2025年2月13日
新环罚决〔2024〕01号
抚顺宏大农牧生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2MA106PE92J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样尔沟村 法定代表人:吕海源 抚顺宏大农牧生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接到大四平镇村民举报信举报你(单位)生产废水污染河水,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猪舍养殖粪水还田时流入河道情况属实,于3月22日对你(单位)入河废水及粪污还田地块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根据4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土壤样品符合标准,废水水样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值21mg/L(标准值10mg/L)、化学需氧量59mg/L(标准值50mg/L)、氨氮40.8mg/L(标准值8mg/L)、悬浮物46mg/L(标准值20mg/L),以上数值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上访信、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5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其中部分意见我局已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15日《送达回证》、《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4〕第01号)、《抚顺宏大农牧生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 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决定,目前已整改完成。 按照《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抚顺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4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排污超标状况(超标两倍以上)11%-20%,取11%;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执法检查0%;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1%-5%,取1%,罚款金额为(11%+5%+0%+0%+1%)*10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7(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 县分局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莉、于情 电话:55035506 地 址:新宾镇启运路40号 邮政编码:11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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