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县域产业转型升级,设立县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企业开展各种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是指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能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扶持、市场导向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资金用途、资助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面向县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新落地企业和已投产且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产品研发、企业技术改造、成果引进转化、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所需相关费用。
第七条 按照项目的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专资金资助,具体资助额度由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评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推动产业层次提升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研发经费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资助额度最多可达300万元。
第八条 原则上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应资助额度先给予50%的专项资金资助,待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0%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宾满族自治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新落地企业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已投产企业项目年纳税额度200万元以上。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对承担县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尚未结题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新的科技创新专项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需要提供的纳税额度证明。
(四)引进技术成果、技术合作开发项目的合同复印件;购买专用设备、实验设备和检测设备等发票复印件;采购试验材料发票复印件;聘请专家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研发平台建设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等。
第四章 初审、受理、评审及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申报资料经各乡镇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县科技局,项目申报采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件一同申报的形式。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据各位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立项、资助额度,并报请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与县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书约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执行。对于核准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资助资金如数上缴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需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产出情况及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者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任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则为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为没有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2.完成任务与合同规定还有较大差距的。
3.研究过程与成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则停止后续项目资金的拨付,并收回前期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需要明确研发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职责;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单独设帐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资金,对弄虚作假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定期检查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