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规定
为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条款,县政府决定设立新宾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就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专项资金,是县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主要目的是支持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壮大产业集群和县域经济实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二、政策支持对象
在新宾县域内,由中小企业投资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各类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事项;重点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土建工程和设备三部分。
三、项目申报标准
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标准:
(一)符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定的投资方向和环保要求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投资额度符合落地要求,并在项目约定建设期内完成建设投资和建设内容的新建项目及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新建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亿元以下投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含2年)。超亿元(含亿元)投资项目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总投资的60%以上。
四、资金支持方式
(一)贴息补助。发生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实际贷款总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项目补助。未发生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完全靠自筹资金进行建设,按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5-10%给予项目补助,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投产奖励。为了鼓励项目早日投产达效,对在约定建设期内提前投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产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贴息补助或项目补助可与投资奖励兼得,但贴息补助和项目补助不能兼得。
(五)新建项目的补助资金,根据投资额度和建设内容分两次补助,即投资和建设达到50%时,可获得补助资金的50%,完成全部投资建设时,再获得剩余的50%补助资金。
五、申报认定程序
(一)项目符合申报标准且投资达到50%以上时,项目单位即可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
(二)项目申报时,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帐物相符的各种有效凭证及相关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证照、投资协议、核准备案、环评等有关资料;
2.投资有效凭证、会计报表或专业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3.技改项目所在企业的年度纳税证明;
4.贴息补助必须是以本企业名称在项目建设期内所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的金融机构贷款手续。
(三)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认定合格后,推荐至县经服局。
(四)县经服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乡镇推荐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进行复审,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依据审计结论,县经服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投资项目的政策支持方案,经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计划。
六、专项资金管理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县政府成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经服局、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外经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由县经服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