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关于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建立
运营补助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保障群众出行的基本民生需求,提升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有效调动农村客运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发农村客运内生动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交运函〔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客运是关系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要不断完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机制,强化对农村客运的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发展的公共财政补贴保障机制和扶持支持措施,促进农村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总体思路和“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分级保障”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立足本职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客运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村客运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坚持“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如期兑付、严格范围”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县境内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农村客运班线运营的车辆,纳入补助范围。
第六条 农村客运的标准界定:
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线路;
按起止地不同可划分为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5个类别。
第七条 申请农村客运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须持有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农村客运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三)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许可范围依法从事合法运输,为旅客提供连续、优质服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农村客运补贴: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
(二)虽经许可,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四)经营班线的起止点无一端在乡(镇)、村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运输服务的。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监管
第九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经省、市主管部门统筹核算后,以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贴形式拨付。
第十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财经纪律、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要加强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运营状况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运营或者无法核实运营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对申请享受农村客运补贴的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审核。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退回已领取补贴,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要建立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