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
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新宾满族自治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电商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建工程)、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不低于50%,支持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高于15%。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
(二)乡(镇)村物流及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四)网销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五)农产品品牌培育及推广;
(六)电商助力益贫固贫和乡村振兴体系建设;
(七)农村电商人才培育培训;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及审核、公示
第七条 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具备实施经验与能力的企业作为项目承办企业,招标信息、中标结果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和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网站公示。
(一)项目资金的拨付。建设新宾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投入2000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二期拨付、每期到位1000万)。按照上级关于专项资金拨付率要求,同时为确保资金安全,明确根据每期实际到位资金额度及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按照《新宾满族自治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分期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及购买服务(按照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实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产生引导效益)。项目承办企业需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如企业未能按照标椎建设导致二期资金未能到位,整改后仍不达标,将视违约处理,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
(二)项目审核与公示。经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审定后,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拨付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拨付资金。
(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电商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 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工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完成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书面申请省市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县工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市县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