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加氢站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加氢站审批及
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县氢能产业发展,推进氢能源车辆示范推广应用及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9号),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选址
加氢站选址应符合我县加氢站整体布局规划,布局规划由县住建局编制,并召集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等部门对用地进行联合勘察确定。
二、项目准入
由县发改局办理项目备案、县工信局办理项目入库登记。
三、项目供地
(一)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预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履行土地挂牌程序。
(二)由县住建局编制供地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履行土地供应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土地批复文件。
四、项目报建
(一)规划方案审批
办理用地手续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批。县住建局对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可同步开展(二)、(三)、(四)、(五)项审查,各部门审批不互为前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审查完成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消防审批
由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消防应急救援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许可。
(三)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由县气象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四)环评、能评的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生态环境局、发改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节能审查(或备案),由县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出具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
(五)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加氢站项目参照城镇燃气项目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报相关审批部门备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六)施工报建
由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加氢站房屋建筑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合同备案。
(七)施工许可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审批要件后,县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加氢站房屋建筑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由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局,并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设备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质量证明书)。
五、项目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消防应急救援大队、气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验收。
六、经营管理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二)气体充装资质许可审批
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气瓶充装资质许可。
(三)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
由县住建局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市住建局协调核发经营许可,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如因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而没有取得经营许可时,可由县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专家组指导意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其履行监管责任。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针对此类产业项目出台新政策,并与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新政策执行。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巡察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