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水平,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使用等环节管理全过程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2号)、《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住建部门要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及日常经营行为的量化考核,合理设置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及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的企业或个人要严惩重罚。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销售实名制登记、用户发放供气使用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等管理工作。组织配送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障配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条 县公安部门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对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移交的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瓶产品质量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未建立和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行为,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液化石油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惩处。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载货汽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企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各经营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约谈警告制止。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乡镇、村(社区)要强化网格管理作用,及时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行为和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上级单位报告。对落实监管执法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责。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乡镇、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实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全面实现“一瓶一码”,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严禁充装超期气瓶、非自有气瓶、无码气瓶。为了便于管理,企业须在充装后的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第八条 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液化石油气用户档案管理,居民用户要主动配合提供身份证明,非居民用户在此基础上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推行实名制登记销售;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各方的安全和服务责任、明确告知用户安全用气严禁实施的行为、明确各方违约责任等,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九条 瓶装液化气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在场站的醒目位置和企业网站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送气、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液化石油气用户有权就液化石油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禁止企业对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液化石油气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用户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场所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指导,且由用户书面签字确认,发现液化石油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整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检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至配套的减压阀、自动切断阀承担检查、运行、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液化石油气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液化石油气用户发放,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按照安全用气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每天对收回的空瓶及当天未配送出的钢瓶进行入站前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检查无问题后再进行入库。
第十四条 未取得送气工证或未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配送气服务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同时追查上游企业责任。
第十五条 统一配送车辆,未按要求统一配送车辆不允许进行配送。
企业使用汽车运送液化石油气时,运输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企业向用户端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要统一采用专用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辆应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车身标色为黄色,印制白色字样“XXX液化气站配送车”、送气热线电话和荷载气瓶数量。
企业须根据经营规模确定采用电动三轮车辆数量,且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必须安装配置GPS或北斗定位系统,满足定位、行驶记录、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同时配送车辆与配送人员实行人车绑定,通过扫描车身的二维码,即可随时查看配送人员的有关信息。
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荷载数量,运输过程中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叠放和厢体外挂;车辆上须配备干粉灭火器、阻火毯和气瓶角阀堵头。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液化气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
配送电动三轮车辆由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所有,不允许将车辆转售给配送服务人员,并对车辆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企业应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检验、检修、维护;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
第十六条 严格配送人员管理,不符合规定人员不允许进行配送服务。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与送气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应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持有送气工考
核合格证;应当取得电动三轮车驾驶证,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方可从事电动三轮车配送服务。
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穿着统一的企业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工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送气工须按照公安机关荷载的数量装载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载;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未能送出的气瓶应当及时送回瓶装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或供应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场地存放气瓶,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要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为用户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等并进行气密性检测。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送气工不良行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送气工一年中如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查处3次的或在有效期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将被列入不良行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液化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餐饮经营者及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须安装使用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
第十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须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住建、公安、交通、应急、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