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县政府集中全面清理了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妨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现决定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以下1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管控沈白高铁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事项的通告(新政发〔2020〕6号)
(二)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9〕6号)
(三)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公益性采砂管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9号)
(四)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9号)
(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5号)
(六)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46号)
(七)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精准脱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1号)
(八)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规范和使用满汉双语牌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3号)
(九)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38号)
(十)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3〕1号)
(十一)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19号)
二、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对《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纳税申报及缴库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0〕32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条中的“在规定时限内,统一到县统管办缴纳税费保证金,并领取预购吨位票和运输单”。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后面加上“领取运输申报单”。
2.删除第五条中的“自2010年8月1日起”。
3.删除第七条。
4.删除第八条中的“对拒不补缴税收的由县统管办负责,将企业预缴的保证金折抵相应税款”。
5.删除第九条。
6.将《办法》中有“县统管办”字样的,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对《办法》其他条款予以保留。
三、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7号)
(二)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0号)
(三)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0号)
(四)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23号)
(五)关于印发《新满族自治县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6〕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重新公布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公布之日起算。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