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11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精准脱贫产业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精准脱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精准脱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快捷落实精准扶贫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其最大效益,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资金主要支持已纳入全县产业扶贫规划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具有辐射带动产业扶贫效应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发展产业,重点扶持食用菌、中药材、山野菜、短梗五加、蓝莓等特色农业和富硒稻米、香瓜、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生产,以农家乐、“互联网+”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和以传统种养加有机组合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三条 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计划分年度筹集资金。
第四条 落实到贫困户产业扶贫政策,要按计划、分年度、有序进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在上一年度最后一个季度向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产业扶贫计划和资金需求,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下达计划,确保当年产业脱贫对象都能够享受到产业扶持政策。必须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到产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贫困户产业扶持资金由各乡镇负责组织,采用借款方式支付,无需抵押、无需担保、不计利息,到期还本。申请借款额度根据贫困户对照县产业扶持政策,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产业扶持项目的对应扶持资金额度。借款期限自批准借款之日起,到贫困户计划脱贫时间延后两年止。
第六条 借款按照贫困户申请、帮扶责任人认可、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联合审核、乡镇审定、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资金直达到户、县级备案监督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借款到期并经认定已脱贫的贫困户应及时归还借款,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回收,所回收的借款作为本乡镇产业发展基金,专户存放,滚存使用。
第八条 落实到参与精准扶贫开发的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持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新型经营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会同财政及产业项目主管部门逐一组织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条件的,对其工作业绩、辐射带动的贫困户、奖扶资金额度进行张榜和上网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部门将奖扶资金通过银行直达到新型经营主体账户。县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产业项目所涉主管部门、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乡镇上报的验收公示的新型经营主体产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帮扶带动对象精准、帮扶带动效果真实、奖扶资金按标拨付。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政策,严格审查审批程序,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挪用产业扶持资金,对违规者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