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制度
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项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二、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
严格履行招标备案制度。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改部门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合格后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原件验审,严把资格审查关;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告知函出具投标承诺函,承诺工程中标后不存在挂靠、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行为;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积极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电子监控系统,重点监控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对开标评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进出评标区域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等人员进行确认,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招投标报告备案要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全面试行网上报名、电子评标辅助系统,有效扼制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现象;对署名投诉、有效投诉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投标单位,一经查实,将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全面检查和重点巡查。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完善沟通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按中标价格8%—10%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现场履职情况,每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不按规定现场履职及擅离岗位的项目管理成员(主要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员、内业员等)按违约处理,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违约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超过三次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
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整顿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人员变更制度。遏制监理企业相互低价恶意竞争,严禁监理业务挂靠和出卖资质行为,严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一经发现监理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成立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城建、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局、检察院、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域内建筑企业法人等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从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施工现场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施工挂靠、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不规范行为,打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施工挂靠行为
1.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隶属关系的;
2.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财务管理的;
3.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不一致的;
4.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虽基本到位,但其财务、人事、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他人负责的;
5.在办理工程变更、结算手续时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转包行为
1.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2.施工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转其他单位或人员采购的;
3.施工单位未按投标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且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私自转包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非法分包行为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的;
3.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分包的行为。
对认定施工挂靠、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施工企业,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违法、违规施工企业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我县项目投标。
各行业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被举报的建筑工程进行查处。
四、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对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怠于履职或不依法履职,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进行查证、处理等行为,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此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