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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提案 对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 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2852次'时间:2023年2月21日
苏洪敏委员: 收到你在县十届一次政协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建议》,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文物事业发展的关心! 下面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文物普法宣传问题。应该说过去从上到下对文物保护工作都不重视,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加大了对文物保护重视的程度,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多次对文物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和批示。引起了各级逃之夭夭九政府的重视,我们一定要抓住这大好机遇,结合我县文物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县司法部门、融媒体中心协作,乘势而上,在全县城乡、机关、学校开展文物法治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全县人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2、关于加大资金和人力投入问题。实事求是讲由于我县财力困难,在文物保护方面投入的资金确实很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尽管我县财政状况不好,有些年份也列入财政预算,只是不能保证常态化;在人力投入方面,尽管我县是省内知名的文物大县,2007年批准县文化局可以 加挂文物局牌子,并没有专门编制。2019年体制改革后仍然沿袭此办法,目前从文物行政管理业务俗人员2人,而桓仁县5人。为了加强偏远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防止被不法盗挖,2021年起我局聘用的5名看护员对重要的文物遗址进行看护。今年准备采取新技术手段,利用安装远程监控对几处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试点。此外,为了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我们局已经把我县境内的明长城下夹河段、太子城山城、杉松山城纳入 了辽宁省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储备库,一旦省里批复同意后,年内这几项保护工程就可以实施。 3、关于将文物保护利用和旅游开发结合的问题。苏委员这个问题提的很好,目前我们国家的层面上说也正在大力推进文旅产业融合,但是国家对文物遗址有规定强调以“保护为主”并不能想开发旅游就能开发的。 4、关于加强文物法治建设问题。我们县利用地方自治享有立法权的优势,在文物保护方面有过尤其经验曾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清永陵管理条例》,下步将继续进行一些这方的探索。 再次感谢你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关心!
承办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承办负责人:赵荣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