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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建议
对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9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4870次'时间:2020年12月11日

对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39号建议的答复

佟春霞代表:

您提出关于解决下岗民工社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进城务工并落户(农业户口变成城镇户口)的农民工,根据辽人社(2015)339号规定,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若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进城务工未落户的农民工,依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新农保账户,按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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