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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提案
对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 第06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596次'时间:2023年2月21日

许丽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卫生院财政全额拨款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且提出您的宝贵建议。

2011年9月1日,我县15所乡镇卫生院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经过全面清查各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状况科学测算以“保运行、稍有盈余”为基础,我县制定出台“财政保基本、医疗促发展结余自留、超支不补”财政补偿政策。“财政保基本”,即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由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保障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保障,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我县按照“15%公共卫生服务成本45%乡镇卫生院医改补偿资金40%村卫生室服务资金”比例分配项目资金二是医保基金补偿,乡镇统筹每服务人口20元的一般诊疗费,乡村医疗机构各10元;三是乡镇财政补偿,乡镇财政承担退休、防保人员50%的工资及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00元业务费四是县财政补偿。乡镇卫生院在完成核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县政府核定9项人员支出和3项固定收入,差额部分县财政补偿,纳入县财政预算,按季度拨付“医疗促发展”,即水、电、取暖、公用事业支出等运转经费,由各乡镇卫生院增加医疗服务收费来承担实行“结余自留、超支不补”,以调动卫生院积极性,促进增收节支。在此补偿方案的激励促进下,全县15所乡镇卫生院均能保持正常运行。

2016年,县财政调整县财政补偿方案,下调财政补偿资金一是在编人员工资核定标准由全额调整为90%二是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核定标准由15%减为7.5%另外7.5%列为县财政补偿资金加上乡镇财政困难,拖欠乡镇卫生院经费导致2016年以后全县15所乡镇卫生院中13所乡镇卫生院亏损运行,特别是2020年和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运行更加困难

2021年,经县卫健局请示,县政府批准,从2021年起在编人员工资核定标准调整为10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核定标准调回原来的15%并逐渐解决乡镇政府拖欠补偿资金和乡镇卫生院拖欠药款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3条建议,经县财政局和卫健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县政府同意,2021年起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工资核定标准调整为100%

二、县财政补偿方案是经过科学测算,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此方案科学、完善,既能保证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行,又能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工作积极性,因此不能取消医保基金补偿项目。

三、县乡政府独立核算,乡镇卫生院乡镇财政补偿资金无法划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同时也请您对卫生健康事业多多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承办负责人:潘永金

二〇二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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