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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提案
对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 第15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603次'时间:2023年2月21日

潘来代表: 

您提出《关于我县教师职称评定统一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职称评审工作均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1.关于“增加教师进修学校高级岗位的名额”的问题

答:根据中共抚顺市委组织部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顺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抚人社发﹝2010﹞122号)“49.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不得随意‘开口子’,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借机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规定,我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都是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权利私自提高或降低高级岗位比例。

2.关于“教师职称评定全县所有学校统一评定标准”的问题

答:我县的职称评定按照每年省市文件规定进行,包括评聘范围和评聘条件都是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执行。我县的中初级教育职称评审会是受抚顺市教育局委托县教育局组织的分会场,高级职称评审在市教育局。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63号)“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育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规定,其中的“乡村中小学”如何划分不是我局的权限,教师进修学校可不可以按照“乡村中小学”对待,也不是我局可以决定的。

 

 

 

 

承办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负责人:张炳豪    

 

     二O二二年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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